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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6威尼斯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19浏览次数: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8846威尼斯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申请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等级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的评定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按《8846威尼斯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持考试证(准考证)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8846威尼斯考场规则》。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机会。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做旷考,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是学生升级、试读、留级的根本依据。具体按《8846威尼斯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按《8846威尼斯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8846威尼斯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院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院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其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院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法定学制叁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本人自理,其中参加了学生保险的学生,所涉及的费用按相应保险条款办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二)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含服兵役);
(三)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 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 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院内公告,视作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从退学或处理通知送达或者公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8846威尼斯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符合《8846威尼斯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违规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加强校园安全保卫,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院欢迎学生提出批评和建议意见,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生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学生反映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职业技能、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及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应当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8846威尼斯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8846威尼斯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浏览或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违法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有害言论,具体规定按《8846威尼斯网络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8846威尼斯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外出租房居住。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依据《8846威尼斯优秀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根据《8846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签字。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按《8846威尼斯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对在我院接受注册制预科教育的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专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各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