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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6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19浏览次数:11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优良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院学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做到程序完备、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从处分宣布之日计算,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者,按期解除察看;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暂作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3、其它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2、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者;
3、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4、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5、非常时期违纪的;
6、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和主要实施者;
7、其它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处分者,取消当年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取消当年经济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内容、运用
第九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的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对其中触犯刑律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对利用网络进行上述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利用信函、网络、手机短信或其它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影响恶劣或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对制造哄闹事件、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为首分子,或拒绝、阻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未经学院批准私自结社,组织同乡会或者出版、散发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一定的校纪处分:  
1、被处以治安罚款、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治安拘留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窃、骗取、敲诈、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偷窃、骗取价值在500元以下,视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偷窃、骗取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移送公安机关;
3、敲诈、抢劫、哄抢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敲诈、抢劫、哄抢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或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50元以上(含本数)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2、价值在200元以上(含本数)500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或多次损坏,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不论赌金多少,均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肇事者(即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聚众斗殴者:
1、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邀约校外人员并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聚众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 “劝架”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持凶器打人者,提供凶器者,行凶报复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打人致伤者,全额承担受伤人的医药、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用。双方斗殴者,按责任大小承担双方的医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训、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等活动,不得无故旷课。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十五学时至二十四学时或连续旷课2-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二十五至三十四学时或连续旷课4-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三十五至四十四学时或连续旷课6-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四十五至五十四学时或连续旷课8-9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旷课五十五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10天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算,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军训、劳动、运动会和实践教学等活动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节假日除外;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各类考试,凡有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一般违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按照《8846威尼斯考试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进行各类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侮辱、猥亵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2、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
3、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
4、偷窥或利用工具进行偷窥者。
第二十一条 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上黄色网站,传阅黄色、淫秽印刷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有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影响学院正常秩序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破坏校园绿化,或者在墙壁、课桌椅以及其它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刻、乱涂、乱画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衣冠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不听劝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4、校园内私自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5、不服从教育、管理、侮辱、漫骂教师和管理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殴打教师和管理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或开除学籍处分;
6、阻碍学院调查违纪事件,拒不合作,干扰、串供、作假证,或者打击报复检举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私自外出到学院周边的河、湖内游泳者,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当赔偿和医疗费用及自身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院消防、安全规定及《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1、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私自拆卸电器设备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分,直至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宿舍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3、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严禁学生翻越学院四周围墙和学生公寓宿舍之间夹墙,一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实验、实训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
6、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或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自行车乱停乱放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分配的寝室住宿,严禁私自在外租房住宿,一旦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未经允许私自调换宿舍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严禁无故夜不归宿。对在休息时间内带头起哄、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首次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教室、食堂、会场、图书馆、舞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需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在就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九条至第二十六条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  处分权限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生处批准决定。由学生处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有关违纪综合材料和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行文。
3、各系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情况下或调查中遇有困难时,可提请保卫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处理。
4、案情复杂、性质严重、涉及校外人员或学生在校外发生的违纪事件,由保卫部或通过保卫部联系公安机关调查。保卫部或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处理。
5、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相关系共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分程序
1、处分学生应当做到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的材料包括:本人陈述、旁证材料、处理意见、综合报告、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系部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目、籍贯、学号、所在系、年级、专业等),处分及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4、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系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学生本人应当在处分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视为送达。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公告,公告3日后即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5、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6、系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教务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系部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系部应认真执行。
7、对于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系部应当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办的,学生处、教务处提出质询,质询无效的,学生处、教务处将汇总有关材料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党政联席会直接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8846威尼斯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