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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6威尼斯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19浏览次数:41

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学习的国民系列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8846威尼斯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政工部,成员由学院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具体申诉案例时,吸收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参与,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学生对本人处理的申诉;

2)对学院做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3)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4)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5)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根据第十三条处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处理决定有异议时,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学生如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待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院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用按第六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3)学生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1)本人签收;

2)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3)在学院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提出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8846威尼斯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 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