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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6威尼斯评定和发放2016年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助学金的通知

发布者:周庆华发布时间:2016-12-13浏览次数:491

各系:

2016-2017学年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经费已由新疆教育厅划拨我院,总额14404元。现根据新疆教育厅《资助内地普通高校学生新疆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和《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学院新疆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
组 长:周理瑞
成 员: 傅联 何慧凝 张海燕(新疆内派管理教师) 张海燕 方继才 周庆华 江双全胡静 谭元霞 魏云
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处
办公室主任:傅联(兼)
二、具体评定办法
(一)评定目的
确保在我院上学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二)资助范围
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已经困难认定的)。
(三)评定原则
1、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分等级资助。
2、资助经费不能人人有份,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补助经费。
(四)特殊困难学生的界定
1、特殊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月生活费来源(含家庭或亲友资助及各种补贴)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准线,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的学生。
2、特殊困难学生包括孤儿、父母双方都无工作、单亲、离异、残疾、父母下岗等。
(五)资助金基本申请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 “四个认同”;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5、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受资助资格、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 ( 必修课 ) 补考不及格者 ;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
4、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7、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三、资助等级标准
1、今年资助分为三个等级:甲等为1000元/年,乙等为600元/年,丙等500元/年。
2、推荐享受此次困难补助的参考金额:信息工程系7704元,管理工程系5200元,电气工程系1000元,资源开发系500元。
四、评定程序和时间:
1、12月14日前,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工学院新疆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务必把贫困证明附在后面(民政部门的证明)。
2、12月15日,各系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照上述资助的基本条件,综合考虑新疆民族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情况、在校表现和已获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推荐资助人选和资助等级,填写《院系新疆少数学生资助情况汇总表》,并报学生处审核汇总。
3、12月16日,学院新疆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处审核汇总情况来最终确定资助人选和等级并进行公示。
4、12月31日前,补助经费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
请各系严格按照文件和通知精神,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审核和申报工作。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一:新疆学生补助汇总表
附件二:安工学院新疆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新疆学生资助情况汇总表
序号
姓名
班级
学号
等次
金额
卡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计
 


安工学院新疆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宿舍地址
联系电话
班级成绩排名
年级综合排名
家庭详细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家庭月人均收入
                          
在校期间受过何种资助
1、国家助学贷款(      ) 元   4.困难补助 (      )元
2、奖学金            ) 元  
3、助学金            ) 元 
(如受资助,请填在括号里填写具体金额;如未受资助,不填)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审核意见
 
 
         
                                               签名:
                                               (盖章)
      
学生处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申请补助的学生须如实填写表格内“院系审核意见”栏以上内容,如发现不实者,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2、此表经院系审核盖章后交学生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