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教科研委员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表决和公布等内容和要求。
1.2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教科研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2 会议的召开
2.1 教科研委员会会议每学期一般举行2-3次。教科研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2.2 教科研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教科研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2.3 教科研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教科研委员会委员应当准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教科研委员会秘书长请假。
2.4 教科研委员会开会日常及议程由秘书长提出,由主任决定。
2.5 教科研委员会秘书应当在教科研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天以前,将会议的日常、建议议题等事项通知教科研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2.6 教科研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教务处负责人、教务秘书、其他应当列席会议的人员。
2.7 教科研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2.8 教科研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除召开全体会议外,还可以召开分组会议。教科研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2.9 在本次教科研委员会会议结束前,由秘书长初步提出下次教科研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议题。
3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定
3.1 秘书长可以向教科研委员会提出属于教科研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秘书长决定是否提请教科研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小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教科研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教科研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并向教科研委员会会议报告。
3.2 学院交付有关专门小组审议的方案,由有关专门小组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教科研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教研室办理。有关部门、教研室对议案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教科研委员会做出报告。
3.3 秘书长或者教科研委员会委员可以向教科研委员会提出成立8846威尼斯特定问题调研小组的议案,由教科研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3.4 向教科研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随附有关材料。
3.5 教科研委员会会议听取8846威尼斯议案的说明后,可以召开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3.6 议案提请人可以在教科研委员会会议或专门小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3.7 列入教科研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秘书长决定交有关专门小组审议、提出报告,再根据审议结果对议案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要求议案提请人继续进行研究。
4 听取和审议教学、教研和教改报告
4.1 教科研委员会会议听取系部或部门的报告,一般应当由其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专项性的工作报告,可以委托其有关人员到会作报告;各项工作报告一般在会议举行前5天送教科研委员会秘书处。
4.2 在教科研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之前,有关专门小组应围绕审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也可以先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
4.3 教科研委员会审议项目立项、结项等事项,均采用专家预审制,秘书处按照教科研委员会的要求,将所要提请会议审定的项目立项、结项材料分送相关专家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供委员会会议讨论。
4.4 教科研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举行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4.5 教科研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将教科研委员会委员审议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和专家预审意见,书面交有关部门单位、教研室,有关部门单位、教研室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5 发言、表决和公布
5.1 教科研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教科研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也可以就其他某个问题进行发言。
5.2 教科研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教科研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必须有教科研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赞成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5.3 教科研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一般应予公布。
6 附则
6.1 教科研委员会会议原则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等,可以授权教科研委员会秘书长、专门小组或者教科研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作文字上的修改。
6.2 教科研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记录存档。教科研委员会会议主要文件和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当印发教科研委员会委员。
6.3 本规则自制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7 附加说明
7.1 本制度于2014年5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起草单位:8846威尼斯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