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院改革发展、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师资队伍、校园文化、后勤服务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院有关单位、部门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院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大会和闭会期间的提案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建议名单由学院工会提出,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订提案工作制度。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复审征集到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对是否立案实行民主表决;在讨论表决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四)对复审通过的提案审查立案,提出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建议方案。
(五)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将需要督办的提案转交学院办公室,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及时地办理、落实提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六)将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流转给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提案处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做好工作。
(七)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八)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承担
提案委员会的具体事务。
(九)组织优秀提案等的评选。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每份提案必须有提案人和附议人,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八条 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或联名提出,填写《8846威尼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表》,提交纸质和电子提案表。提案的撰写、附议按照规定的格式实施。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提案必须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提案者,即提出提案的代表姓名、单位、部门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联系电话。联名提案,发起人应当作为第一提案人。
(二)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要简洁、准确地表明自己的观点,反映提案的本质内容。
(三)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根据和情况分析,要事实清楚、客观有据,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四)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或实施方案,要坚持严肃性、科学性、操作性、可行性。
第十条 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对涉及学院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符合学院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符合规范,提案符合规范要求,提交合乎规定程序。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征集分为“大会期间”提案和“闭会期间”提案两个阶段。大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1个月开始,在大会闭幕前7天截止,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另行通知。在其余时间征集的提案均作为“闭会期间”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二条 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按时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作并案处理。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复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作并案处理,作为正式立案。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可修改后重新提交,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相关单位参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四)学院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操作性、可行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七)学院领导或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
(八)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九)其它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工作由学院行政领导分管,学院办公室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准予立案的提案交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牵头召开提案工作落实会,明确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商定提案办结时间。
第十五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代表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并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提案处理措施及结果”,向提案人答复。
第十六条 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规定的30日内办理完结提案并报主管院领导批阅后,应根据主管院领导的意见,如需再次办理提案答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办理结果,及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8846威尼斯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8846威尼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