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46威尼斯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发布时间:2023-03-14

8846威尼斯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学院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8846威尼斯(以下简称学院)改革发展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层管理者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学院内设机构副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七)行政级别与任职岗位可分离的原则;

(八)知识、年龄结构合理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思想品德,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适应岗位任职要求的能力和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乐于奉献。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敢于担责、团结合作、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四)具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本专业业务,了解国内外高职教育最新进展。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选拔任用为中层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提拔担任正职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当在副职管理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

(三)提拔担任副职管理岗位职务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历的,在管理岗位上的工作年限3年以上;具有专科学历或相当学历的,在管理岗位上的工作年限5年以上。

(四)提拔担任专业技术或业务性较强的正职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五)中层管理人员应该逐级聘任。对管理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的优秀年轻骨干及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党内干部符合党章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动 议

第六条  组织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管理岗位空缺实际,根据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意见,提出启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工作意见。

第七条  组织人事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管理人员职位空缺情况进行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将初步建议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采取召开酝酿会议或者个别听取分管领导意见、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基本一致意见,提出初步意向性人选。

第九条学院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可以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名动议建议人选。提名动议建议人选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可与考察工作方案一并制定,一般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条件、程序、参加人员,以及考察程序、方法等内容。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要向谈话对象介绍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推荐要求。

(三)进行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或职级、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推荐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推荐会一般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到会人数至少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组织人事处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综合分析情况,结合动议方案,提出初步意见,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应当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惯例,充分考虑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意见比较集中的,可以进行等额考察。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5.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处依据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洁情况考察。

  第十条  考察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选,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人事处制定考察方案,报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核。

(二)根据方案,组织人事处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考察对象档案和工作实绩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1.民主测评:主要包括总体评价,以及德能勤绩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内容,相关测评项目可结合所在单位实际确定。根据实际,可对考察对象进行德的专项测评。

2.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机构与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3.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安排专人查阅考察对象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重点审核考察对象一贯政治表现和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信息。

4.征求纪检等部门意见:听取学院纪检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还可听取信访、安环、综治、计生等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三)综合分析情况。组织人事处对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项考察等结果,以及奖惩、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纪检等部门意见等情况进行集体研究,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四)提出任用建议方案。组织人事处根据拟任职位领导班子功能结构需要,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形成考察报告,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遵守“两个不得”、“三个不上会”、“凡提四必”、“五个不准”要求。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审议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对需要报上级备案的中层管理人员,上级党委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会议表决干部任免事项,由书记或者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组织人事处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管理人员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会议讨论。与会人员对人选进行讨论。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书记、副书记或组织人事处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三)进行表决。与会人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对拟提拔任职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人选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者职级、主要工作经历等)、公示起止时间、公示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等。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公示方式。一般采取在人选所在单位公示张榜公告等方式进行。

(四)公示时间。公示期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公示期间如遇节假日顺延,公示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得为节假日。

(五)公示结果运用。

1.公示期间没有反映,或者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办理任职手续。

2.反映问题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办理任职手续。在任职谈话时,向其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3.反映问题经调查核实,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作风、廉政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学院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属于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4.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一)新提拔(含副职提拔为正职)的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实行上下考核,由组织人事处在对其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学院党委研究后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二)试用期间,应当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学院党委研究后,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一)谈话主体及对象。对拟任职中层管理人员的一般由学院党委委员与其进行谈话。

(二)谈话内容。一般要讲明组织上的整体考虑、简要肯定优点,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工作、廉洁从业、一岗双责等有关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组织人事处要及时做好任职谈话的安排协调,并派人做好专门记录。

(三)谈话时间。一般应在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进行,需要进行任前公示或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待相关程序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实行任职培训制度。新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参加上级或者学院组织的岗位培训,抓好理想教育、党性教育、廉政教育、法纪教育。

第二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学院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

第二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公开选拔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支部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缺乏基层工作经历,或工作经历比较单一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三十条  交流主要方式包括调任和转任。

(一)长期在机关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有培养前途,但经历单一,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学院机关其他部门或基层单位任职;

(二)长期在基层单位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宏观管理经验或提高综合领导能力的中层管理人员,应有目的地交流到学院机关或其它基层单位任职。

第三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由组织人事处门具体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回避制度。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实行任职回避。

第十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范围:学院在职中层管理人员。其中下列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考核:

(一)长期生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的;

(二)任现职不满3个月的。

第三十四条  考核方式:组织人事处通过日常调查了解、谈心谈话、座谈讨论、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会等多种形式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一般以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五条  考核内容:全面考核中层管理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及履行职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情况;其它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民主测评:由学院领导评价、中层管理人员互评、群众民主评议三个部分组成,按权重433计总分。

第三十七条 考核程序:

(一)组织人事处牵头拟定考核方案,制定考核计划。

(二)中层管理人员撰写述职述德述廉报告。

(三)召开述职会议。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全员参加,由中层管理人员现场述职。

(四)群众民主评议。参加述职会人员通过填写民主测评表,对测评对象的任职状况进行评价打分。

(五)个别谈话。如工作需要,可分别听取所在单位班子成员以及党员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六)中层管理人员互测互评打分。

(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打分。

(八)考核结果评价。根据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考核结果,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评价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九)考核结果反馈。按联系点或者分管工作,由学院分管领导向所在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考核结果。

第三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考核作为加强基层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手段,考核结果作为激励与约束中层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处理谈话

第三十九条  对个人素质、能力或其他原因与现岗位要求不相适应,履行现岗位职责不力,考核结果较差的学院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一般性处理。

第四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学习等活动的;

(二)维护班子团结不力的;

(三)在学院中层管理人员互测中,位列后二名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提醒谈话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落实学院工作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基层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之和达到30%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学院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没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连续两年度符合提醒谈话情形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二章  降职 免职

第四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降职处理。

(一)出现重大失误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受到一票否决后,三年内不能扭转局面的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在上级对干部考核、调查时,

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甚至包庇和隐瞒错误事实,造成上级部门用人失误的;

(四)个人主义严重,争名夺利,跑官要官被确认的;

(五)形式主义严重,弄虚作假,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在班子不团结中起主导作用,经组织上诫勉教育不改,严重影响工作的;

(七)本人书面向组织人事处提出辞职请求或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降职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随时实行免职处理。

(一)违反学院规定,擅自决定房屋租赁、集体合同外用工、采购物资、工程发包给学院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不能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职责造成较坏影响;对下属监督管理不力,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或保留账外资产数额较大的单位负责人;

(三)因个人原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损失较大的;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调整职务或在新的职务岗位上不履行职责的;

(五)年度(综合)考核在被考核单位民主测评分中倒数第一名且在全院中层管理人员综合测评分中倒数一名的中层管理人员,其中有行政级别的取消行政级别;无行政级别的解聘现任职务,不再保留待遇。

(六)年度(综合)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或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之和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经组织人事处综合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七)连续两年度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

(八) 非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全年累计缺勤60天以上);

(九)其它需要进行免职处理的。

第十三章  辞 职

第四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某种原因辞去现任职务,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五条  因公辞职。经选举产生或者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的中层管理人员,依照有关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一)中层管理人员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学院党委通知7日内,向组织人事处和原选举单位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二)中层管理人员因公辞职享受变动后的岗位职级待遇;

(三)凡符合因公辞职条件而不辞职的,学院党委可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六条 自愿辞职(离职)。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一)中层管理人员自愿辞职首先向组织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

(二)组织人事处应当自接到中层管理人员辞职申请之日起按规定程序一个月内提交学院党委研究;

(三)学院党委做出同意决定的,由组织人事处通知所在单位(部门)和辞职者本人,按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四)中层管理人员辞职离岗后,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教学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

(五) 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并与学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遵守下列条款:

1、由学院出资引进或进行培训的,终止原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规定赔偿学院引进或培训费用。如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其赔偿费按国家和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2、中层管理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和社会保险等转移手续。

(六)中层管理人员未经学院党委同意自愿离职的,按自动离职执行。

(七)中层管理人员辞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重点教科研项目、重点专业的负责人,工作任务尚未完成或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2、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审计部门审计的;

3、应收账款未收回的主要责任人;

4、学院党委认为不能辞职的。

第四十七条  责令辞职。学院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一)凡符合责令辞职情形的,由学院组织人事处上报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责令其辞职,对拒不执行辞职要求的,免去其现任职务;

(二)学院党委做出责令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被责令辞职对象本人谈话。责令辞职的决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本人;

(三)被责令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学院组织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不再履行职权;

(四)对责令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应按低于原职级安排工作,其相关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

第四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后,不服从组织重新安排的工作,经教育不改的,取消拟安排职务,按一般管理人员重新分配工作,仍拒不服从的,按《劳动合同法》及其他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退 出

第四十九条  实行中层管理岗位退出制度。

原则上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的中层(含正、副职,下同)管理人员,或因重大疾病(指患癌症、器官移植、尿毒症三种病)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中层管理人员,应退出现管理岗位,由学院安排非中层管理岗位的工作,或本人申请并经组织批准离岗休息。

第五十条  退出科级管理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中层管理人员退出岗位,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仍保留在学院;

(二)退出中层管理岗位担任非中层管理岗位工作的,享受机关同职级人员岗位待遇;

(三)退出中层管理岗位后本人申请离岗休息得到批准的,除基本薪酬外,不享受交通和误餐津贴,余享受机关同职级人员岗位待遇的80%

第十五章  其 他

第五十一条  主持所在机构工作的副职,享受除基本薪酬之外的正职管理人员待遇。

第五十二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请假制度。

(一)中层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因私外出、生病休养以及享受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事前必须报请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二)中层管理人员因公外出(学习)离开铜陵市一天以上(含一天)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需要外出超过一天以上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三)凡往返时间为一天以内的,可采取电话(短信)或口头报告形式;行程超过一天的,必须填报固定格式的请假表,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后才能离铜外出。

(四)外出考察或出国(境)的,除事先履行上级规定的审批程序外,成行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不得擅自外出。

(五)学院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请假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一岗双责、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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