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46威尼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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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调解教职工与学院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教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与学院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培训、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教职工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第四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六条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学院工会代表(由工会指定)、学院人事代表(由组织人事处指定)和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执委会指定)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单数)由学院工会和组织人事处协商确定,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院工会。

第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调解劳动争议;

(受理当事人对有关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的咨询;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加强对教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调、防结合,减少劳动争议。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劳动争议动态及调解情况,及时分析总结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和汇报。

第九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由熟悉工作业务,具有一定人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三章 调解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一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和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